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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电信四川公司内容合作管理办法》的公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信四川公司对外内容合作,促进各类内容合作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对内容合作领域的内容分类、引入退出、合规运营等管理流程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容合作是指中国电信四川公司根据产品运营的需要,引入第三方合作伙伴的优质内容,并通过智能设备(电视机、机顶盒、智屏、手机、电脑、音箱、机器人等)供给客户使用的一种产品运营合作模式。中国电信四川公司委托合作伙伴负责内容审核、开发测试、宣传策划、客户服务,以及在中国电信四川公司以外渠道分销媒体资源内容或应用产品内容不属于本办法所述内容合作。中国电信四川公司销售合作伙伴产品的会员权益,但不将会员权益对应内容集成到自身负责运营的产品中,也不属于本办法所述内容合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信四川公司和各市州分公司。

第二章  内容合作分类
第五条 按内容组织型态, 内容可分为媒体资源内容和应用产品内容。
(一)媒体资源内容,指合作伙伴提供的内容为包含文字、音频、视频等的数字化媒体文件或媒体流型态。内容媒体资源一般需要按照中国电信四川公司要求进行加工、封装,并集成到产品中才能在智能终端上使用。例如含有电影、电视剧、歌曲、小说等的数字化媒体文件,含有直播频道的媒体流等。
(二)应用产品内容,指合作伙伴提供的是已经集成一定数量的媒体资源内容,可直接在智能终端上使用的产品型态,或可以 SDK 型态集成到产品中。例如手机上的游戏 APP,电脑上的视频网站,IPTV 上的超高清专区等。
第六条 按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不同, 内容合作可分为内容提供型、服务提供型和聚合服务型。
(一)内容提供型:指合作伙伴仅提供内容媒体资源,供中国电信四川公司集成到产品中,一般不参与对内容的编排运营,仅对所提供的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二)服务提供型:指合作伙伴提供内容应用产品,不仅对产品中的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并负责产品中所集成内容的日常编排运营。
(三)聚合服务型:指合作伙伴按中国电信四川公司要求不仅提供自身拥有合法版权的内容,还在内容应用产品中集成其他合作伙伴的内容,且负责其他合作伙伴内容的编排运营。
第七条 按内容合作的签约主体不同, 内容合作可分为集团业务、省内业务和市州业务。
(一)集约业务:集团及各专业公司与合作伙伴签约,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内容合作业务。
(二)本地业务:省公司与合作伙伴签约,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的内容合作业务。

第三章  合作引入原则
第八条 中国电信四川公司与合作伙伴开展内容合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合作流程符合内控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为保证所有合作伙伴均有机会参与合作,各专业和专业公司应在本单位网站上对外公布本单位的内容合作管理办法,并严格按公布的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二)择优引入原则:对有多家合作伙伴可以提供的同类相似内容,可通过行业排名、用户接受度、客观指标评价、专家评审等多维度评价方式择优引入合作,并通过本单位网站公示引入结果。具体择优标准和流程。
(三)集约统筹原则:对于集团公司、省公司通过战略合作签约和列入重点推广清单的集约业务(具体清单由省公司市场部定期更新),各市州分公司加载上线。
(四)效益评估原则:必须对内容合作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不能出现结算支出金额大于实际列收金额的“倒结算”情况。
(五)闭环管理原则:持续优化、完善内容合作运营管理与考核机制,要定期考核淘汰对运营不达标、服务不达标的合作。
(六)合法合规运营原则:所有内容合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满足行业监管要求,不得与无特定领域内容经营许可的合作伙伴开展合作,不得上线无发行许可或备案号的内容。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社会公序良俗的业务要坚决终止合作。

第四章  合规运营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在与合作伙伴签约前,必须审查合作伙伴的资质,对特定内容经营许可证情况,对特定内容和服务备案情况,对内容版权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不通过不予签约。
第十条 各单位在以自身名义向用户提供内容时,应对自身的特定内容经营许可证情况,特定内容和服务备案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不通过不予上线。
第十一条 特定内容经营许可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新闻出版许可证等。特定内容和服务备案包括但不限于:ICP 备案、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发行许可、微短剧备案、 IPTV 收费包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等。
 第十二条 内容审核方面,媒体资源内容上架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牌照方审核。版权审核方面,合作内容和产品应建立版权审查机制,各单位应审查授权内容合法来源、授权权利是否符合业务需要、授权期限是否明确、授权链是否完整等,并加强过程管控,及时清理到期的授权内容。
第十三条 针对合作伙伴内容违规、运营违规等严重程度不同,可采取违规警告、扣减结算、产品屏蔽、产品下线和终止合作等处置措施。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违规判定和处置细则并将相关违规分级和违规处置条款纳入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并向合作方公开发布。各单位应根据合作伙伴违规行为、涉诉案件等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合作失信名单,不得与纳入失信名单内企业开展新增合作或续约。